租車公司和欺騙性營銷策略

在本週的旅行法文章中,我們研究了幾起涉及欺詐和不公平營銷行為的租車案例,消費者應注意這些案例。 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在Venerus訴Avis Budget Car Rental,LLC案第11-16號(16993年25月2018日)中的最新判決再次提醒我,在撰寫了40多年關於旅行法的文章之後,到目前為止,一些美國出租汽車公司違反了旅遊業的消費者權益。

在Venerus案中,涉及一類外國租車保險購買人,指控其違反合同以及違反《佛羅里達欺騙性和不公平貿易慣例法》,第11巡迴法院推翻了地區法院對等級證書的否認,並指出: Avis / Budget的商業慣例是向來自美國以外國家/地區的租賃客戶出售補充責任險或附加責任險(SLI / ALI)。 希瑟·維納魯斯(Heather Venerus)聲稱…Avis / Budget承諾將SLI / ALI承保作為通過Ace American Insurance Company(ACE)提供的一項保單,該保險公司有權在佛羅里達州提供這種承保。 Venerus聲稱,儘管有Avis / Budget的合同義務,但從未為購買可選保險的外國承租人購買或提供過ACE保險單或任何其他SLI / ALI保險單。 相反,不是保險公司的Avis / Budget旨在為外國承租人自己提供無政策或書麵條款的合同責任險。 據稱,Avis / Budget缺乏在佛羅里達州進行此類保險的權力,因此使承租人沒有得到他們應許並已購買的合法有效保險範圍。 此外,法院指出,“ Avis / Budget對它沒有從ACE獲得SLA / ALI保險單沒有異議”。

未披露的電子通行費:Mendez案

在Mendez訴Avis Budget Group,Inc.案中,第11-6537(JLL)號民事訴訟(DNJ,17年2017月1日)中,代表租賃汽車服務的消費者提起的集體訴訟,該汽車的“配備有租賃工具並據此收費法院使用一種電子系統支付稱為“ e-Toll”的通行費,並證明了該通行證是全國性的,並指出“原告指控他在租車之前,之中和之後……不建議他:2)可以配備電子收費設備; 和15.75)確實已經預先註冊並激活了電子通行費(並且進一步),他沒有被告知(他的租車)配備了電子通行費設備,他將有義務支付比實際通行費更多的費用產生的費用”。 在原告前往佛羅里達的旅途中,不為人所知的是,他被租車的電子收費設備收取75美元的費用,其中包括15.00美元的通行費和17美元的“便利費”,即使他被告知……當他退還車輛時他沒有產生任何額外費用”。 另請參閱:Olivas訴Hertz公司,案號01083-cv-18-BAS-NLS(SD Cal.2018年XNUMX月XNUMX日)(客戶質疑與使用收費公路有關的管理費;強制執行強制性仲裁條款) 。

不公平的貨幣兌換:Margulis案

在Margulis訴Hertz公司訴14-1209號民事訴訟(JMV)(DNJ,28年2017月XNUMX日)中,代表在國外租車的客戶的集體訴訟,法院在解決一項發現爭議時指出,“原告…發起了這一假定的集體訴訟…指控Hertz正在實施範圍廣泛的貨幣兌換計劃,稱為“動態貨幣兌換”(DCC),以欺騙其在國外租車的客戶。 原告聲稱,赫茲在不收取任何貨幣兌換費的情況下為客戶提供的汽車租賃報價,而是直接從客戶的信用卡中收取該費用,然後錯誤地聲稱客戶特別選擇了貨幣兌換和隨後的超額收費。 原告聲稱,他是赫茲(Hertz)DCC與汽車租賃有關的DCC行為的受害者(在英國和意大利),並指控其違反合同,不當得利,欺詐和違反《新澤西州消費者欺詐法》。

未披露的飛行常客費:施瓦茨案

在Schwartz訴Avis Rent A Car System,LLC一案中,第11-4052(JLL),12-7300(JLL)號民事訴訟(DNJ,21年2016月10日)最終批准了擬議和解方案[現金或現金11代表Avis類別進行較早認證的[Schwartz訴Avis Rent A Car System,LLC,民事訴訟第4052-28號(JLL)(DNJ,2014年0.75月0.75日)]集體訴訟客戶(涉嫌違反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違反《新澤西州消費者欺詐法》)因參加Avis的“旅行合作夥伴計劃”賺取飛行常客里程和其他獎勵而被收取$ XNUMX的附加費。 法院在授予集體證明時指出:“原告辯稱,被告從事兩種不同類型的非法行為:故意遺漏和不合情理的商業行為……(故意)忽略了Avis每天收取XNUMX美元以參加其計劃的事實”,因為他們都沒有將[這個事實]包含在原告和其他合理的承租人期望看到的地方,而是(在所有披露都未披露的範圍內)將這些事實隱藏在晦澀的地方,目的是不原告或其他合理的承租人都曾看到過“所謂的不合理的商業行為……是基於這種疏忽”。

非法收費:Arizona AG

在亞利桑那州訴丹尼斯·薩班州案中,案號:CV2014-005556(亞利桑那州超級市場,14年2018月1.85日),在進行了為期五週的審判後,J。孔特斯作出了44萬美元的判決,裁定菲尼克斯汽車租賃公司和薩班的Rent-A-汽車違反了亞利桑那州的《消費者欺詐法》(ARS 1522-48,000等),對至少3.00名消費者施加了非法收費,其中包括“ PKG為$ 11.99,服務和清潔為$ 2.50,S / c為$ XNUMX”,強制性稅,特定年齡以下的駕駛員,使用現金或借記卡付款的費用,缺乏有效保險證明的費用,其他駕駛員的費用,州外旅行的費用,國際駕駛執照的費用,下班後收費下車,並收取班車,出租車和其他運輸費用。

但這還不是全部

在過去的25年左右的時間裡,出租汽車的客戶聲稱某些出租汽車公司的各種欺騙性和不公平的商業行為包括:

(1)碰撞損害免責費(CDW)的超額收費[Weinberg訴Hertz Corp.,同上($ 1,000的保險抵扣額,消費者可以通過每天支付$ 6.00的CDW來繞過保險,而每年推斷的CDW額為$ 2,190,碰撞價值為$ 1,000。損害保險據稱不合情理); Truta訴Avis Rent A Car System,Inc.,案情193加州。 應用程式3d 802(Cal。App。1989)(每天6.00美元的CDW收費,按年率計算,所收取的費率是所提供“保險”金額的兩倍以上,據稱是不合理的高))],但沒有透露CDW可能會重複租客自己的保險[Super Glue Corp.訴Avis Rent A Car System,Inc.,132 AD 2d 604(2年1987月XNUMX日)]。

(2)退還租用車輛後提供替代汽油的收費過高[Roman v。Budget Rent-A-Car System,Inc.,2007 WL 604795(DNJ 2007)(每加侖5.99美元); Oden v。Vanguard Car Rental USA,Inc.,2008,WL 901325(ED Tex。2008)(每加侖4.95美元)]。

(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PAI)的超額收費[Weinberg訴Hertz Corp.,同上(指稱,每天對PAI收取2.25美元的費用是過高且不合理的,因為日利率等於821.24美元的年化利率)]。

(4)車輛逾期歸還的過高收費[Boyle訴U-Haul International,Inc.,2004 WL 2979755(Pa。Com。Pl 2004)(“有一種常見的收費模式和做法,租期”,儘管合同條款絕對無法定義租期,但在廣泛的廣告中明確暗示可以按整日的固定價格租用該車輛,並且合同文件無法確定任何“覆蓋率” '由於未能在指定的時間歸還設備”)]。

(5)附著力合同[Votto訴American Car Rentals,Inc.,2003 WL 1477029(Conn。Super。2003)(租車公司不能以合同反面的條款限制車輛損壞豁免;“本案中的協議為粘附合同的經典示例(“涉及由具有較高討價還價能力的一方起草並強加的合同條款,這意外地且經常不合理地限制了合同起草方的義務和責任”))。

(6)徵收不當的附加費[Cotchett訴Avis-A-Car System,56 FRD 549(SDNY 1972)(消費者質疑對所有租賃車輛徵收一美元的附加費的合法性,以彌補因租賃汽車公司而導致的停車違規行為)根據最近頒布的城市條例負責)]。

(7)多收實際修理損壞車輛的費用[People v。Dollar Rent-A-Car Systems,Inc. 211 Cal。 應用程式3d 119(Cal。App。1989)(出租人通過使用虛假髮票對損壞的車輛進行維修的批發成本收取零售價)]。

(8)非法出售保險[People v。Dollar,同上(對虛假和誤導性商業行為負責的租車公司;應處以100,000萬美元的民事罰款); Truta,同上(CD​​W不是保險)]。

(9)不合理的罰款和租賃條款[Hertz Corp.訴Dynatron,427 A. 2d 872(Conn。1980)。

(10)不合理地免除保修責任[Hertz v。Transportation Corp.,59 Misc。 2d 226(NY Civ。1969)]。

(11)未公開的州外卸貨費[Garcia v。L&R Realty,Inc.,347 NJ Super。 481(2002)(在租車返回州外後,客戶無需支付600美元的費用;律師的費用和裁定的費用)]。

(12)徵收虛假稅[Commercial Union Ins。 訴歐洲汽車公司,2002年,美國Dist LEXIS 3319號法律(2002年,不適用)(客戶稱,他們被迫繳納“外國'營業稅'或'增值稅')……而實際上沒有應繳稅款,並且(租車公司)保留“稅”)]。

(13)CDW覆蓋範圍不當排除[Danvers Motor Company,Inc.訴Looney,78 Mass。App。 Ct。 1123(2011)(不強制排除)]。

(14)無法揭示可避免的指控[Schnall訴Hertz Corp.,78 Cal。 應用程式第4條,第114條(2000年,Cal。App。)(“對可選服務的可避免收費的授權幾乎不等於允許就這種收費誤導客戶”)。

(15)未披露許可和設施費用[Rosenberg訴Avis Rent A Car Systems,Inc.,2007 WL 2213642(ED Pa。2007)(客戶稱Avis從事通過誘騙客戶來欺騙客戶的模式和做法)每天$ .54的車輛牌照費和每天$ 3.95的客戶設施費',但未披露費用”)]。

(16)不正當索賠程序[Ressler訴Enterprise Rent-A-Car Company。 2007 WL 2071655 WD Pa。2007)(根據PAI政策對索賠進行了不當處理)。

熱線不太熱

在許多據稱具有欺騙性的商業行為中,暗含了對重大事實的虛假陳述。 例如,在2013年的Shabar訴Hotwire,Inc.和Expedia,Inc.,2013 WL 3877785(ND Cal。2013)一案中,一名租車客戶聲稱他“使用Hotwire的網站從租車公司租車以色列特拉維夫的本古里安機場的代理商。 Shabar聲稱,他與Hotwire的合同列出了其他條款,其中包括每日租金($ 14),租賃期限(5天),預計稅費清單($ 0)和預計行程總額($ 70), Shabar聲稱,當他提車時,租賃公司要求他支付Hotwire所說的70.00美元的估計價格,外加60.00美元的強制性第三方責任保險和20.82美元的稅款。 Shabar總共聲稱他“支付了150.91美元,而不是Hotwire估計的70.00美元”。 法院拒絕駁回Shabar的申訴,裁定'Shabar充分指控Hotwire關於總估計價格的肯定聲明是虛假的或誤導合理的人。 首先,這一估計是錯誤的,因為Hotwire故意省略了現成的重大和強制性附加費用,並且它知道Shabar必須支付租車費用。 第二,報價的估計稅費是錯誤的,因為Hotwire知道這些費用不會是0.00美元。

舒適的關係

在加利福尼亞州的Shames v.Hertz Corporation,2012 WL 5392159(SD Cal.2012)及其內華達州類似物案中,提出了一個有趣的例子,據稱有些州政府與汽車租賃業之間的合作損害了汽車租賃客戶。 Sobel訴Hertz公司,291 FRD 525(2013年2012月3996848日); Lee訴Enterprise Leasing Company,2012 WL XNUMX(D.Nev.XNUMX)

加州案

如上文Shames中所述,“ 2006年,乘用車租賃行業(RCD)提出了對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的修改,並隨後頒布了……為了換取增加的資金(向加利福尼亞州旅遊局(委員會)付款),允許向客戶收取的“捆綁”費用廣告將這些費用與基本租金分開列出。 重要的是,採用的更改使公司可以“將部分或全部評估傳遞給客戶”。 原告聲稱這導致向休閒租車客戶收取兩項特定費用……在租車費用中增加了2.5%的旅遊評估費,這反過來又為委員會籌集了資金。 原告聲稱,委員會隨後與RCD勾結,通過將2.5%的旅遊評估費轉嫁給客戶來確定租車價格。 其次,剛果民盟“取消捆綁”已向客戶收取的機場特許權費,以向機場支付在機場經營業務的權利,以……作為租賃價格的9%……(指稱)房客(為之)支付了更高的總價。在加利福尼亞機場租車比在其他地方租車要多”。

內華達州案件

加利福尼亞州Shames集體訴訟解決後,涉及“機場特許權恢復費”的內華達州集體訴訟[Sobel訴Hertz Corporation,同上]受到審判,除其他外,該通行做法是否違反了Nev。Rev.。統計(NRS)第482.31575條和《內華達欺騙性貿易慣例法》(NDTPA),“涉及金額超過$ 42百萬... 法院在證明類別和發現法定違法行為時指出:“八十年代末的租車行業捲入了激烈的價格戰,這場戰爭使'[租車]公司[d]不斷湧現出更多收費陷阱。毫不懷疑的租客,並使用各種廣告媒體來做到這一點”。 法院規定以法定利率判給賠償和判決前利息。

結論  

美國租車業對其對消費者的責任持消極態度。 如果可以避免或更換其服務,建議消費者這樣做。 下次嘗試Uber或Lyft。

帕特里夏和湯姆·迪克森

帕特里夏和湯姆·迪克森

作者Thomas A. Dickerson於26年2018月74日去世,享年XNUMX歲。通過家人的寬容, eTurboNews 被允許分享他已歸檔的他的文章,他已將其發送給我們供以後每週發表。

先生Dickerson退休後擔任紐約州最高法院第二庭上訴庭副大法官,並撰寫了42年的《旅行法》,其中包括他每年更新的法律書籍,《旅行法》,《法學期刊》(2018年),《訴訟國際侵權法》。美國法院,湯森路透西法律(2018),集體訴訟:50個州的法律,法律期刊出版社(2018),以及500多種法律文章,其中許多是 可在這裡。 有關其他旅行法的新聞和動態,特別是在歐盟成員國中, 點擊這裡..

閱讀許多 戴克森法官的文章在這裡.

未經許可,不得複製本文。

<

關於作者

老公托馬斯·迪克森

分享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