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會工作組開會研究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紐約(聯合國海洋事務和海洋法司/DOALOS)——聯合國大會設立的一個工作組將於 28 月 2 日至 XNUMX 月 XNUMX 日在紐約舉行會議,審議各國和政府間組織可以採取的可能步驟保護和管理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的海洋生物多樣性。

紐約(聯合國海洋事務和海洋法司/DOALOS)——聯合國大會設立的一個工作組將於 28 月 2 日至 XNUMX 月 XNUMX 日在紐約舉行會議,審議各國和政府間組織可以採取的可能步驟保護和管理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的海洋生物多樣性。

為期一周的會議將討論人類活動對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環境影響,並將研究可能的管理方法。 它還將討論與這些領域的海洋遺傳資源有關的問題,並討論是否存在需要解決的法律或治理差距。

三年前,聯合國大會成立了工作組,以回應國際社會對國家管轄範圍內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相關問題日益增長的興趣和關切。 海洋生態系統對健康的環境至關重要,也對人類福祉作出重大貢獻。 與此同時,人類活動對海洋生態系統的影響,包括對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的影響,也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

當時,工作組被要求調查聯合國和其他相關國際組織過去和現在在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公海海洋生物多樣性方面的活動; 檢查這些問題的科學、技術、經濟、法律、環境、社會經濟和其他方面; 確定更詳細的背景研究將有助於各國考慮這些問題的關鍵問題和問題; 並酌情指明可能的行動選擇和方法。

工作組於 2006 年 XNUMX 月舉行了第一次會議,同意大會在解決這些問題方面發揮主要作用,同時也承認其他組織、進程和文書在其各自職權範圍內的重要作用。

該集團還重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海洋中的所有活動制定了法律框架,並強調需要利用現有最佳科學和事先環境影響評估來實施預防性和生態系統方法。 人們還認識到需要解決破壞性捕撈做法以及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捕撈問題,以及海洋保護區等區域管理工具的重要性。

工作組當時一致認為,需要進行更多研究以確定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洋區域是否存在治理漏洞,並進一步討論這些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法律地位,包括遺傳資源。 該集團還呼籲在這些領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方面加強所有相關行為者內部和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在海洋科學研究和能力建設方面,合作被認為特別重要。

即將舉行的工作組會議將為各國、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之間繼續討論提供一個獨特的機會,以確定在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方面取得進展的共同領域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區。

背景

生物多樣性是所有來源的生物體之間的變異性,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以及它們所屬的生態綜合體; 這包括物種內、物種間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生物多樣性公約》,第 2 條)。 生物資源之間的多樣性,包括遺傳資源、生物或其部分、種群或生態系統中對人類具有實際或潛在用途或價值的任何其他生物成分,構成了生物多樣性。

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洋區域包括公海和“區域”。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將公海定義為“不包括在一個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第 86 條)。 “區域”被定義為“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第 1 條)。

相關文件

大會決議:A/RES/59/24、A/RES/60/30、A/RES/61/222、A/RES/62/215
秘書長報告:A/60/63/Add.1; A/62/66/Add.2
會議臨時議程:A/AC/276/L.1
工作組上一次會議的報告(2006 年):61/65

如需更多信息,請訪問該司的網站 www.un.org/Depts/los/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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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琳達·霍恩霍爾茲

主編 eTurboNews 位於 eTN 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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