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期間的人權:斯里蘭卡泰米爾人社區

COVID19期間的人權:斯里蘭卡泰米爾人社區
泰米爾語

關於43rd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於13月26日在斯里蘭卡提上議程的時候如此突然結束,國際社會正經歷著泰米爾人太熟悉的事情–斯里蘭卡對談判協議的冷漠無情。 2015月30日,斯里蘭卡作出了卑鄙的宣布,它不受1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34/1號決議及其兩項後繼決議40/1和XNUMX/XNUMX所作出的承諾的約束,該決議旨在鼓勵改革和過渡。正義。 然而,這一宣布並不令泰米爾人社區感到驚訝,泰米爾人社區一再試圖預告斯里蘭卡的欺騙和拖延戰術。

澳大利亞泰米爾人大會(ATC),英國泰米爾人論壇(BTF),加拿大泰米爾人大會(CTC),愛爾蘭泰米爾人論壇和美國泰米爾人行動小組(USTAG)對全球#COVID19大流行表示關注,並提供我們對遏制蔓延,治愈受難者並為社會經濟貧困提供救濟的世界範圍措施的堅定支持。

自1948年脫離英國獨立以來,斯里蘭卡北部和東部的土著泰米爾人遭受破壞,這是由於泰米爾領導人與歷屆僧伽羅佛教徒統治的政府之間達成的協定和協定破裂而達成的,這些協定旨在確保泰米爾人的基本人權並保護我們傳統家園中的社區。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會員國不能容忍這種igno蔑來破壞該機構的信譽。 各國還應該記住“聯合國系統在斯里蘭卡戰爭期間及之後對人道主義和保護任務的執行情況進行的全面審查” –查爾斯·彼得里報告詳細介紹了2009年保護責任的失敗泰米爾人社區遭到斯里蘭卡國家安全部隊的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的傷害(經OISL 2015年報告確認),該行為遭到有罪不罰。

關於斯里蘭卡在戰爭期間和戰爭之後犯下的大規模暴行罪,我們的組織敦促由適當的國際管轄區採取行動,例如關於斯里蘭卡的特設國際刑事法庭。 指出“過去的國內和解與問責機制的失敗”,包括大赦國際和人權觀察在內的八個國際人權團體在第43號決議中發表了聯合聲明。rd 理事會會議(20年2020月XNUMX日)呼籲理事會“在斯里蘭卡建立國際問責機制”。

國際法學家委員會於28年2020月XNUMX日在人權理事會發表聲明,稱:

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國際法院今天敦促採取新的國際行動,以確保對國際法對斯里蘭卡的罪行進行公正和問責。

在討論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的最新情況和報告時發表的聲明如下:

“國際法院對斯里蘭卡政府根據第30/1號和第40/1號決議撤回對這一進程的支持深表遺憾。 國際法院支持IMADR閱讀的聯合聲明。

幾十年來,斯里蘭卡的法律體系和司法機構長期以來無力應對軍事和安全部隊根據國際法對罪行的系統性和根深蒂固的有罪不罰現象。[1] 新總統的承諾將保護軍隊免於追究責任,而根據國際法可信地被指控犯有罪行的個人的高級指揮官任命只會加劇這種擔憂。

正如高級專員所指出的,[2] 不全面處理有罪不罰現象和改革體制的失敗可能導致更多的侵犯人權行為。

泰米爾人一貫正確地拒絕了任何忽視正義和問責制的和解進程,很明顯,僅留給國內斯里蘭卡機構的正義或問責制進程是不可信的。 第30/1號決議所設想的折衷的國家與國際“混合”司法問責機制已經遠遠沒有達到實際需要的水平。

如果政府現在尋求放棄這一妥協,那麼純粹的國際程序,無論是在國際刑事法院之前還是通過理事會建立另一個國際問責機制,以及由其他國家行使普遍管轄權,都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唯一剩餘選擇。是國際法所要求的,也是斯里蘭卡任何可靠的和解程序所不可或缺的。”

最近,我們看到針對緬甸對羅興亞人的種族滅絕而採取的類似舉措。 考慮到拉賈帕克薩斯(Rajapaksas)的往績及其總統後的選舉行動,例如國家行政當局的快速軍事化,以此驅使斯里蘭卡向專制警察國家過渡,我們要求國際社會建立具體的國際保護機制證據是緊急的第一步。

國際社會已將這種行動拖延了足夠長的時間,使斯里蘭卡有十多年的時間履行其義務,但無濟於事。 斯里蘭卡政府及其法院表明,他們缺乏接受這些罪行的嚴重性的意願,不僅讓肇事者繼續不受懲罰,而且還獎勵他們在現任政府和民政部門中的知名度,而泰米爾受害者,倖存者及其親人遭受痛苦。

關於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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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爾根·T·斯坦梅茲

尤爾根·托馬斯·斯坦梅茨(Juergen Thomas Steinmetz)自從十幾歲的德國(1977年)以來就一直從事旅遊業。
他成立了 eTurboNews 1999年,它是全球旅行旅遊業的第一本在線新聞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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